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許容禎
廖世志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許容禎
廖世志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