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巫秉駿
楊淑君 被告 許展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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