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29號附民原告 黃琬雅 附民被告 黃語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詐欺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