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1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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