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亭穎 被告 簡廷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基交簡字第9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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