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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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紘銘於民國103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8年0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