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2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詩妤 、 張美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詩妤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陳詩妤之法定代理人(父)同意(簽章)之放款借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