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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