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耀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611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珈昀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9月10日118,515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