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丙○○即被告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被告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無聲明及陳述可記。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因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並無不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