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吉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含袋合計淨重壹點肆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柒壹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吉祥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97號、7037號、747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64號、3065號、4378號、4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共計1.4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7299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熊吉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2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97號、7037號、747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64號、3065號、4378號、4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粉末檢品(驗餘淨重0.99公克)、粉塊狀檢品(驗餘淨重0.46公克)各
1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含袋毛重0.718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