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允健 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1月10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10×51=1,53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85,976元,但查聲請人僅年約43歲(70年生),稱目前擔任Ubereats美食外送員,每個月約有54,555元,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近3個月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並提供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六、因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膳食費、交通費、保養費、水電費、瓦斯費、雜支、電話費、醫療費、保險費、貸款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至5,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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