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戴陳素_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分割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8年10月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2月13日至115年2月1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戴陳素_、 戴宗權 ,全部。嗣債務人戴陳素_、戴宗權於87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4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5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92,22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竹林│竹林│000-0000│建│8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8│臺中市沙鹿區竹│住家用│一層:29.58││全部││││林段竹林小段│加強磚造、水泥平│二層:54.60││││││000-0000地號│頂、磨石地床│騎樓:15.93│││││├───────┤二層│共計:100.11││││││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196巷27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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