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7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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