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7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