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