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弘鈞 上列聲請人陳弘鈞因與相對人 林文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弘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林文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弘鈞 上列聲請人陳弘鈞因與相對人 林文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弘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林文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