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王亮鈞
蔡皓鈞 被告 楊子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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