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79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7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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