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 鄭美珠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債務人應陳報任職處所(或受僱人)之詳細資料(即公司全銜、受僱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且說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若干」,並請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僱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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