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戊○○
丙○○己○○?
丁○○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辰○○
子○○寅○○癸○○○卯○○乙○○壬○○丑○○庚○○甲○○辛○○?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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