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源選任辯護人郭福三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54、5448號、111年度偵字第436、6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黃建源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黃建源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關於被告黃建源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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