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母親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2.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車執照
3.說明聲請人及母親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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