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於96年6月12日將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ㄧ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並於同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自公告之日起對債務人等發生效力,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台灣新生報等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 林國興 於民國(下同)85年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林國興於85年1月29日向原債權人借用2,000,000元,詎自94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587,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又債務人林國興於94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 林芙蓉林崑育林坤宏林慧鈴 、甲○○依法聲請限定繼承,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本院95年度促字第1419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度繼字第8號家事法庭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3月27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①甲○○、②林芙蓉、③林崑育、④林坤宏、林慧鈴陳述意見,分別於①98年3月30日、②98年4月1日、③98年5月22日、④98年4月11日送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7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林厝寮││2959│旱│3711│全部│甲○○││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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