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7月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875%計算之利息,另本金於民國97年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基準及基放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