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拾、拾參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拾、拾參所載,與如附表編號拾壹、拾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贓物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拾、拾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如附表編號壹至
拾、拾參之犯罪與如附表編號拾壹、拾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拾壹、拾貳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後,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不符,不應予以減刑;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應予以減刑,尚有未洽,附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