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坤達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
江楷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坤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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