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秀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昭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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