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28號聲請人 連宗琦 受監護人 連王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監護人連王淑琴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連志琦 共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應具狀補正其業與連志琦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一同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