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賀維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夕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