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賀維中

吳聰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夕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