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傳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傳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傳凱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緩刑3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
170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又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3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1
4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