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明賢 、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安土美津子 (MITSUKOAZUCHI)、 李玉龍 、雅恩企業有限公司、 蘇張淑惠 、恩宏興業有限公司、 楊淑貞 、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 吳素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