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怡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 (MITSUKOAZUCHI)、 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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