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債權人南市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代理人 黃勝隆 債務人 陳婉甄 債務人 陳佩琪 債務人 陳怡 諭法定代理人 洪月仙
一、債務人陳婉甄、陳佩琪、 陳怡諭 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陳朝成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至103年3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25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54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3.2516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547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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