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債權人 張有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曉芳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蔡政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為各自票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