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 王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作業尚有部分債權仍在審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審酌聲請人呈報就任日為112年3月28日,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