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張家銘 被告 黃鑾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0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以U會議視訊方式行言詞辯論,並預計為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兩造如有書狀最遲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逾期未提出均不予審酌。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據被告於110年7月13日陳報前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提出民事判決為憑。
爰依 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