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珠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同居人 蔡惠雯 簽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