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為「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誤載為「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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