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41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
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41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
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