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41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

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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