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