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4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侯蕙玲 即 侯杏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91年08月03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侯蕙玲即侯杏蓁於91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