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王宣貿 被告 周譪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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