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陳潁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673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938元,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㈡其中1,270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㈢其中1,576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㈣其中4,030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其中4,440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其中1,316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其中735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其中351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㈨其中5,248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㈩其中3,002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36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36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4,620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8,000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175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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