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方秀琴
方 錦楨 熊幼 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方秀琴於民國97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方錦楨 、熊幼
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84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方秀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方錦楨、 熊幼玲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秀琴、方│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849元│錦楨、熊幼│月1日起││││││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秀琴、方│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849元│錦楨、熊幼│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