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備查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遺失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