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莫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毓裕 間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7,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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