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