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鎮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鎮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鎮州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復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憑。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4年6月4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豐簡字第212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編號1至5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48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拘役110日、120日)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罪、媒介贓物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及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拘束,即所定拘役之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吳鎮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贓物
宣告刑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40日
③拘役55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①113年9月24日
②、③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1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212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286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6月18日
114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212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286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114年7月15日
114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851號(編號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693號
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48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2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11日
114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6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32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4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60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14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523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18日
114年8月8日
114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60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414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5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9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93號
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48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