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1號
債權人 戴杰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舒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林舒屏(住○○市○○區○○○路○段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