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蔡曜鴻 被告 曾渝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0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0,62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萬0,62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111年12月2日止,受僱於原告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光泰門市擔任店員,負責該門市之收銀、補貨及結帳處理等工作,竟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時間,於光泰門市內,以櫃檯收銀機刷讀自己所有手機內如附表一所示ibon代收費條碼共25筆,然僅實際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共16萬元現金予光泰門市,並未支付編號編號1至8部分之手續費及編號9至25之金額連同手續費合計共34萬625元。另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現金投庫袋5包合計現金46萬元侵占入己。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訴請賠償損害,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但於勞動調解程序曾表示對原告起訴內容沒有意見,對原告之訴請金額亦同意(見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卷第48頁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僅因被告目前無力清償,且原告有保險理賠問題,而無法達成和解】)。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核與檢察官起訴書、刑事一審法官判決之認定相符(見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05號卷第45至51頁、112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卷第11至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給付80萬0,62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一:(ibon繳費-無全額付款)編號ibon條碼3代收時間含手續費代收金額(新臺幣)支付金額(新台幣)1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6時42分許2萬25元2萬元2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6時46分許2萬25元2萬元3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6時51分許2萬25元2萬元4A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6時53分許2萬25元2萬元5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6時57分許2萬25元2萬元6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7時許2萬25元2萬元7Z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7時4分許2萬25元2萬元8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7時7分許2萬25元2萬元9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10分許2萬25元0元10Z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13分許2萬25元0元11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16分許2萬25元0元12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19分許2萬25元0元132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23分許2萬25元0元147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30分許2萬25元0元15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33分許2萬25元0元162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37分許2萬25元0元17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42分許2萬25元0元18Z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8時46分許2萬25元0元195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3分許2萬25元0元20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7分許2萬25元0元21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9分許2萬25元0元22AZ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20分許2萬25元0元23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22分許2萬25元0元24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19時57分許2萬25元0元25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日20時4分許2萬25元0元合計金額50萬625元16萬元詐得財物詐得不法利益34萬元(現金)625元(手續費)附表二:(業務侵占)編號侵占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侵占時間侵占方式侵占金額(新台幣)1現金投庫袋2袋共22萬7000元111年12月1日20時許從光泰門市金庫中拿取後,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22萬7000元2現金投庫袋3袋共27萬1,000元111年12月1日21時許從光泰門市金庫中拿取後,取用23萬3000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23萬3000元合計侵占金額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