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鄭萬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華 、 謝永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馥瑄